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合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176344824,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泊心湾3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伟,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灵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Y3175G,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1号22层2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登封市合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灵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河南省灵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登封市合盛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押金10000元,并支付原告登封市合盛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流水分润1369.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1369.33元,尚余11369.3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帅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