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修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定监护人:曾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梅街道北塔社区安置区5栋56号。
法定代表人:贺姣辉。
被告:娄底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梅街道光义村6组。
法定代表人:蔡国松。
被告:张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张先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修友与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张正辉、张先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张修友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张正辉、张先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修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张正辉、张先志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修友撤回对被告新化县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化枫林分公司、张正辉、张先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66元,撤诉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张修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