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继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4-3号(1号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继文与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裁字[2021]01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继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抚劳人仲裁字[2021]011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