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璐。 被执行人:麦伟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伟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麦伟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90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利息人民币47.34元、罚息以及仲裁费用的义务。该仲裁裁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麦伟华未向本院报告其的财产状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麦伟华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麦伟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麦伟华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志彬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雪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