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海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刘亚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博与被告刘亚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博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亚光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亚光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