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明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青县。 被告:迟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青县。 被告:天津立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港经济区)东五道18号空港社区中心402-2-17。 法定代表人:李晟郡,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邵泽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明兴与迟峰、天津立晟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泽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胡明兴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共计97765.8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份开始至2020年9月份,原告经营的冀J×××××、冀J×××××、冀J×××××、冀J×××××、冀J×××××、冀J×××××、冀J×××××、冀J×××××共计8辆运输车为被告天津立晨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中化尿素、中煤尿素的等货物。截止到2020年9月份,被告天津立晟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运费共计97765.8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天津立屁物流有限公司索要,但是被告天津立晨物流有限公司称将运费已经支付给被告迟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令诉求。
本院查明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邵泽强系该院干警,为防止当事人对审理该案的合理怀疑,报请本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邵泽强系该院干警,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使本案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广贞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