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琴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蒋铁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琴香、蒋铁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