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兴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民航大道南段吉祥99克拉城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钟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鑫,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思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简忠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兴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思拉、简忠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3民终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吉祥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按照同等地段租金的30%判决吉祥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只要售房者将房屋入实际交付给购房者占有,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不存在逾期交房。第二,本案所涉商品房已经完成了所有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被申请人已经入住所购商品房多年,所有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已经完全消除,原判决没有任何理由将约定的“1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套150元,101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套200元”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同等地段房租的30%支付已经实际使用的商品房的违约金。2.原判决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整适用法律错误。黔西南州内房地产楼盘业主少则几百户,多则上千户,甚至几千户,如果按照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或本案一、二审法院方式计算,出卖人将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其生产经营势必面临困境,不利于黔西南州社会和谐、健康。3.原判决错误认定吉祥公司存在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证书的违约事实。综上,吉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陈思拉、简忠美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吉祥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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