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纯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方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徐纯彪与方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方春确认结欠徐纯彪劳务费228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合计23800元。方春于2021年4月20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6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6000元,余款5800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付清。若方春任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徐纯彪有权就方春未付款项(含未到履行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方春未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纯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方春支付238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238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57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 2.执行期间,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11日止),上述账户余额过小。尚不足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暂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4.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均未有效执结。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执行告知书形式邮寄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发出传票,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经传唤未到庭,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敏 审 判 员 韩勇 审 判 员 施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剑 书 记 员 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