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阳晨饭店。
经营者:杜晨,女,****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86号院1号楼*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山西博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太原市杏花岭区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住山西省寿阳县。
被告:张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阳晨饭店与被告杜某、王某、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阳晨饭店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阳晨饭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万柏林区阳晨饭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太原市万柏林区阳晨饭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