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临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某行与被执行人临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312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支行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沂某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在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临沂某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周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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