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贤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湘桂,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186号B1栋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胡丽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贤春诉被告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贤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唐贤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陆依兰 代理书记员 夏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