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晟元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薛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楚存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闫寺嘉明工业园纬三路三号。
被告聊城三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闫寺嘉明工业园纬三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红,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晟元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楚存海、聊城三立电机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晟元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晟元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晟元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晟元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