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银杏树下(北京)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纳福胡同13号11号楼205。
法定代表人:吴兴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芠荟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大鲁村17幢1单元302室。
经营者:饶俊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银杏树下(北京)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芠荟电子商务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淑贤独任审理。原告银杏树下(北京)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杏树下(北京)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杏树下(北京)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银杏树下(北京)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