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潘一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郑春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方金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郑源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童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一民与被执行人郑春笙、方金木、郑源寿、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衢柯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6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郑源寿名下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童力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存款7447.28元。本院已另案扣划被执行人郑源寿名下的银行存款78731元,扣除保留给被执行人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的生活费20160元后,本案参与分配得8000元。童力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存款7447.28元及郑源寿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6395元、执行申请费8465元后,本案受偿587.28元。申请人书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方金木追偿的权利,本院已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方金木的执行。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587.28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6395元、执行申请费8465元已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郑春笙、郑源寿、童力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春笙、郑源寿、童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参加约谈,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10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