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洛阳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运。 被执行人:胡世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胡世锋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世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51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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