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速裁程序) 公诉机关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继海,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大专文化,从事个体经营,住潍坊市奎文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2021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Z315号 指控事实 2021年8月11日1时55分,被告人于继海酒后驾驶鲁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西园街与永安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被告人于继海的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于继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于继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理由
审判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继海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继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