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64927493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姜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明,该公司债权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涛,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卓越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2DD54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海湖大道18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卫年,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卓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青海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 德 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岳杨书记员王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