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智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贵州鹏樽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罗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智亮与被告贵州鹏樽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刘智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智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先德 书 记 员 阮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