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芮治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静,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6702433943。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东风中街。
负责人:柳东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761119765。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天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560513461F。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健康西路古城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柳东涛,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芮治明诉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2021年8月25日原告芮治明已经于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前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芮治明撤回对被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7元,退回原告芮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