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罗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