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乔君,院长。

被执行人:何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长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何长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01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何长江名下的银行、车辆、房屋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志杰

审判员  谭昆贤

审判员  沈 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茂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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