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银金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靖远县乌兰公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系白银金泽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北侧电力路街道办事处1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银金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东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白银金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银金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银金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白银金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