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国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国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振峰与被告张国停、张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被告张国停、张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国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款还清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张国新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被告张国停以工程为由向原告刘振峰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5分。原告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转入借款,被告张国新提供连带担保。二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国停辩称:我和张国新、张启举合伙干工程,每人投资100000元是事实,我没有钱,借款100000元算我借的,作为我的投资款也是事实,但是我不知道是否用于合伙买钢材。原告和张国新当时告诉我,该笔借款转到张国新账户上,张国新实际收到借款95000元,我没有收到借款,不应当还款。

被告张国新辩称:我和张国停、张启举合伙干工程,每人投资100000元,张国停没有钱,通过我找到原告借钱,原告把钱转到我账户上。提前扣了2个月利息,实际拿到95000元。该笔款是张国停借的,用于合伙投资,合伙买钢材使用了。借条是张国停找原告出具,我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6个月后我就不负责担保了。因此,该笔借款应由张国停偿还。我不知道张国停是否和原告结算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国停、张国新和案外人张启举合伙干工程,张国停交纳合伙投资款100000元需用钱,遂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李振峰借款100000元,同日,刘振峰作为甲方(出借人)和作为乙方(借款人)的张国停签订借款协议,张国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书签名。该借款协议载明:乙方由于急需资金周转,特向甲方借款,并于今日收到甲方出借款壹拾万元,借款用途备用金。利息每月2500元。乙方指定收款账号为62×××76,账号名称张国新。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借款协议未载明借款期限或者还款时间。同日原告将95000元转账至张国新的银行账户中(收款账号62×××76)。张国停每月支付2500元利息至2017年7月28日。以后利息及借款本金未付。

上述事实,有客户交易详细信息、借款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务应当清偿。张国停以未收到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经查,张国新系张国停指定的收款人,收款账户亦系张国停指定的收款账户,张国停认可借款是用于合伙投资,算其借款,且其支付利息至2017年7月28日,故本院认定张国停系实际借款人,但是借款金额应以实际到账金额即95000元为准。关于张国新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经查,即使不采信张国新举证的借条,采信原告举证的借款协议。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庭审中,原告称每年给张国新打电话,要求张国新承担担保责任,还让张国新找张国停要钱。张国新称2017年6月份原告打电话让我找张国停结利息还钱,后来每年都打电话让我找张国停还钱。张国停称原告每年都向我催要还款,张国新从2020年上半年至今也帮着原告向我催要还款。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只能证明原告每年都向张国停主张还款,不足以证明原告直接要求张国新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未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自原告要求张国停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自2017年就主张张国停偿还借款,即使考虑合理宽限期,2018年1月份亦应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年,也即原告至少应于2020年之前主张张国新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张国新承担保证责任,则张国新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对未付的利息依照法律规定,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现原告诉请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款还清止按LPR的四倍计算之后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国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刘振峰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止;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7月29起计算至95000元偿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刘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张国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