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宜宾好又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E-01-11地块红丰西路8号1幢-2层1号、-1层1号、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7YPU09A。
法定代表人:魏建微。
被告:四川南春特种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溪村7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23430477T。
法定代表人:陈建芬。
审理经过 原告胡健与被告宜宾好又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春特种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胡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胡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侯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