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6700985536。 负责人:邓斌,行长。 被执行人:范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申请执行范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福祥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范福祥在中国银行修武支行营业部25597302278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83.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千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