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宇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18号德泰堂国际商务大厦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靖永泽。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宝与被告山东宇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张明宝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明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宝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成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