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英德市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蓝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德光,该司员工。
被告:李胜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
被告:罗秀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金荣,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超、罗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德市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英德市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英德市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14元由原告英德市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