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李某罚金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9)鲁1602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执行,判处罚金2478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李某尚有2478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鲁1602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