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长兴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
法定代表人:林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1-1023号第E栋4楼。
法定代表人:李栋。
被告:湖州青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车站路8号4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沈明珠。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州青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长兴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长兴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