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华,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赵飞,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华诉被告赵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贺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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