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正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王凡,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9楼。

法定代表人冯意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松林,男,该局空间规划审批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正春不服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长沙市资规局)政府信息公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正春及委托代理人王凡、被告长沙市资规局委托代理人朱松林、张洋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正春诉称:2020年11月25日陈正春向长沙市资规局申请公开2007长沙市望城县含浦镇联丰村安置用地项目(编号200703016)相关政府信息,包含: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该项目蓝线图(红线图);3.农用地转用权属证明书;4.重建安置小区调查花名册汇总表。长沙市资规局收到申请后,以未制作未保存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公开。陈正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长沙市资规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2.判令长沙市资规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被告辩称

被告长沙市资规局辩称:1.长沙市资规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该局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陈正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12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给陈正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长沙市资规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长沙市资规局不是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陈正春申请公开2007长沙市望城县含浦镇联丰安置用地项目相对应信息,长沙市资规局根据陈正春申请公开的项目名称及内容进行检索查档,也并未查找到保存相对应政府信息的记录,因长沙市望城县含浦镇在区划调整后属于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长沙市资规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长沙市资规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5日,陈正春向长沙市资规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信息为:“2007长沙市望城县含浦镇联丰安置用地项目(编号200703016)相对应信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该项目蓝线图或(红线图);3.农用地转用权属证明书;4.重建安置小区调查花名册汇总表”。长沙市资规局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复内容为:“您所申请公开的2007长沙市望城县含浦镇联丰安置用地项目(编号200703016)相对应信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该项目蓝线图或(红线图);3.农用地转用权属证明书;4.重建安置小区调查花名册汇总表,因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本机关不是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议您向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出公开申请。”陈正春不服长沙市资规局的回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检索记录、送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从陈正春申请的信息描述看,长沙市资规局不是该项信息的制作机关,不属于该局负责公开的信息,长沙市资规局针对陈正春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检索后回复“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本机关不是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议您向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出公开申请”,并无不当。陈正春在诉讼中提交联丰安置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盖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的印章为由,认为长沙市资规局是该信息的保存机关,经查,该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所盖“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印章不完整,没有标注时间,陈正春亦不能说明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的来源,结合长沙市资规局用“长沙市望城区含浦镇联丰安置用地”在其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结果看,陈正春关于其申请的信息由长沙市资规局保存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长沙市资规局受理陈正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陈正春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正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正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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