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长岭社区大官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91082F。 法定代表人:庞成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霞,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遵义达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1栋1-14-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AJM7BF47。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达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因已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予以免收,退还原告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115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李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