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某给付借款32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合计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某因做生意需要,陆续向杜某借款,至2013年3月11日双方对帐,刘某尚欠32万元,双方重新签定借款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于2018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杜某借款32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减半收取。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