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大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东,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 被告:阳凌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告: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渡镇蒸阳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大河诉被告阳凌云、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大河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大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大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宏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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