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大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东,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 被告:阳凌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告: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渡镇蒸阳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大河诉被告阳凌云、衡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大河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大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大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宏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