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莫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敦煌市鸣山路7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070405644T。
法定代表人:杨清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谷庆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河西电站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94871480Q。
法定代表人:谷庆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瓜州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瓜州县邮电住宅小区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6903878034。
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执行人:李福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煌市莫高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谷庆利、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俊、瓜州县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18400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1520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甘0982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俞军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闫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