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丽都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26层2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1615924。
法定代表人:惠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正权,该公司监事。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丽都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丽都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丽都开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