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园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被告:王红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任园园诉被告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任园园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园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任园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彩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