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席红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宁县人,洛阳牡丹妇产医院厨师,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李红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席红来诉被告李红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红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27000元(贰万柒仟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0日,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了被告共计59000元(伍万玖仟元),现已还32000元(参万贰仟元)。后原告因自己急于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转账数十笔款项,2020年10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红涛于2020年10月10日向席红来借款,共计人民币(小写)59000元(大写)伍万玖仟圆整,于2020年12月31日偿还清。特此为据借款事由及用途:经营洛阳市儿童医院工地餐厅借款人:李红涛身份证号:410…2312借款人地址:九都路××”。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原告转账数十笔,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还款32000元,尚欠剩余借款27000元(59000元-32000元)。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再次向被告催要案涉借款270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根据案涉《欠条》所载借款主体、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相关约定内容,转账支付凭证,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法依约遵照执行。被告未依约及时、足额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剩余借款本金2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红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席红来剩余借款本金27000元。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元,由被告李红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