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恩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楚雄,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安县井头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014号县道旁。 负责人:李建华,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杰(系东安县井头圩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大鹏(系东安县井头圩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东安县井头圩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政府大院内。 负责人:蒋存宝,系该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6组。 代表人:蒋琼生,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第三人: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7组。 代表人:龚孝雄,系该组组长。 第三人: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8组。 代表人:李**,系该组组长。 第三人: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9组。 代表人:唐佐平,系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廖恩发与被告东安县井头圩镇人民政府、东安县井头圩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及第三人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第六、七、八、九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廖恩发于2021年8月31日以需要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恩发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恩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廖恩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 丽 书 记 员 唐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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