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勇(曾用名:邱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川,宜宾市叙州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勇因与被上诉人游和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7日向邱勇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邱勇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邱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