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杨梅小塘村3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1X。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明汽车客运站1号楼北区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FC776A。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坚,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仲飞,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8。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仲飞,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6月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坚、陆仲飞及广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仲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本院查明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梁××××于2020年9月22日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公司向梁××××支付高温补贴10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62.50元、带薪年假金33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32.75元、入职时所交押金(安全风险金)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67元、2020年9月工资4952元、加班费114338.8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8584.7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工资差额49547.32元、律师费50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裁决:一、××××公司向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657.94元;二、××××公司向梁××××退回安全风险金(押金)2000元;三、驳回梁××××的其他仲裁请求。 3.梁××××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向梁××××支付高温补贴10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62.50元、带薪年假金333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32.75元、2020年9月工资4952元、加班费114338.8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8584.7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工资差额49547.3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67元、入职时所交押金(安全风险金)2000元、律师费5000元。 4.梁××××的工作岗位:501线公交车驾驶员。 5.劳动合同: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摘录):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实行以季度为周期,总工时500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720元/月。 6.解除劳动关系:梁××××于2020年9月22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7.工时制审批: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公司对驾驶员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 8.××××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成立。 9.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245元/月。 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情况: 1.梁××××提交的证据:证据1、2、3、4、7、11、15、16,××××公司及广明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5、6、8、10、12、13、14、17,××××公司及广明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9,××××公司及广明公司对加班时间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2、4,梁××××及广明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3,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广明公司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5,梁××××有异议,因该证据为××××公司单方制作,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 3.广明公司提交的证据: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公司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高温补贴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梁××××及××××公司均确认梁××××为公交车驾驶员,所驾驶的公交车配有空调设备。在此前提下,梁××××主张其存在高温作业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高温补贴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二、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梁××××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当累计,其于2019年11月时工作时间已经累计满一年,故本院对梁××××主张其2020年的年休假为5天予以支持。××××公司及广明公司均未能举证梁××××已享受了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公司与广明公司为关联企业,结合梁××××2020年9月22日离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规定,本院确定梁××××在××××公司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天(264天÷365天×5天)。梁××××的月平均工资为7245元/月,剔除2020年每月平均加班费3934.93元/月【(3805.50元+3186元+3186元+3805.50元+4416.50元+4720元+4425元)÷7】后,计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基数为3310.07元/月,故××××公司应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913.12元(3310.07元/月÷21.75天×3×200%)。梁××××主张××××公司另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2020年9月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广东省劳动合同》约定,梁××××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1720元/月。梁××××2020年9月的应发工资为2290.69元,××××公司在扣除社保、公积金等后已向梁××××实际支付工资1703.4元。结合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2020年9月梁××××出勤天数3天,本院对梁××××诉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的工资差额4952元不予支持。 四、关于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梁××××诉称每天上班13个小时,××××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梁××××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720元/月,根据梁××××所述的每月加班时间,经核算,××××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梁××××的加班工资,并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故,本院对梁××××主张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五、关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工资差额49547.32元的问题。梁××××主张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广明公司提供了其与梁××××签订的劳动合同,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梁××××主张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工资差额49547.32元不予支持。 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67元的问题。××××公司对梁××××采取停运处理,梁××××因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梁××××采取停运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梁××××支付经济补偿金。梁××××的月平均工资为7245元/月,其在广明公司及××××公司累计工作1年1个余月,故梁××××诉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86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七、关于押金(安全风险金)2000元的问题。仲裁裁决××××公司向梁××××退回安全风险金(押金)2000元,××××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梁××××的诉求与仲裁裁决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八、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梁××××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押金(安全风险金)2000元给原告梁××××;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13.12元给原告梁××××; 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0867元给原告梁××××; 四、驳回原告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梁××××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何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