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盘龙路金澜名邸*-*-*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辽10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辉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辽10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2020年4月2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4次、考核分29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倪红霞 审判员 李晗菲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