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永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宋昌福,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永强诉被告宋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白永强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