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龚却卓玛,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共和县畜牧兽医站职工,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被执行人:达热吉,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却卓玛与被执行人达热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达热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6日,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达热吉保证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却卓玛与被执行人达热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1执70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