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某,1969年10月8日,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1,1966年3月15日,大专文化,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周某2,1959年12月7日,不识字,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辛某与被告周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辛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