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古丈县。
被执行人:杨秀菊,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古丈县。
审理经过
石小平申请杨秀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石小平与被执行人杨秀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