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维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刘维中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刘维中缴纳罚金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维中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维中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刘维中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维中名下网络资金7元,其名下有车牌号甘EC××××江淮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在被执行人刘维中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其经营一间小卖部,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维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