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尼玛县人,牧民,现住西藏尼玛县。
法定代理人:卓某,女,****年**月**日出生,西藏尼玛县人,牧民,现住西藏尼玛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旦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那曲县人,教师,现住西藏尼玛县。
审理经过
原告次某与被告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次某的法定代理人卓某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次某的法定代理人卓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