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恒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24号020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MA4M7P3C8Y。 法定代表人:莫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思雨,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卓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被申请人:宁华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恒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卓雅、宁华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3日发出(2021)湘0302民督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卓雅、宁华容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支付令送达之前,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申请撤回,其理由是支付令至今无法送达债务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湘0302民督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案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湘潭恒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新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 珊